國軍印信規則  ( 102 年 03 月 29 日)
第7條
國軍印信製發之對象如左:

一、經核定頒有編制 (組) 之機關、學校、部隊。

二、幕僚機構,除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之第一層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呈准製 發印信外,其餘概不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