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印信規則  ( 102 年 03 月 29 日)
第3條
國軍印信之種類及使用規定如左:

一、印:永久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二、關防: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三、職章:領有印或關防之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使用之。

前項機關、學校、部隊之性質,由各權責機關主管編製之單位,依左列標 準認定之。

一、永久性:組織依據核頒編制 (組) 表規定為永久性之目的而編設,或 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而成立與撤銷依其性質無一定之期限者。

二、臨時性: (一) 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其成立與撤銷有一定之期限者。 (二) 成立之目的為試辦或過渡性質者。 (三) 基於某種任務需要而暫時編成之任務編組單位,任務完成後即行解 散其編組者。

三、特殊性:編制 (組) 性質特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