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組織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4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國防科技或企業管理相關經驗,專任,任期三年, 期滿得續聘一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 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負責本院營運與管理業 務之執行及參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