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 、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 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2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3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 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4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