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 102 年 07 月 03 日)
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 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4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