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 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

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會議之決議 。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