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 理及監督。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主計事項。

第3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 設科。

第4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5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 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