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1條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2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 、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3條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 辦事。

第4條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 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5條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6條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 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7條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8條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