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2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