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2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