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 96 年 01 月 19 日)
第9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