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  ( 96 年 01 月 19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海軍陸戰隊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辦理。

第3條
本校以培養海軍陸戰隊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4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5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模擬中心:掌理通資電、訓模儀訓練及其他通信電子與資訊等事 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6條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第7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8條
本校置總教官、處長、總隊長、組長、主任、政戰處長、大隊長、副處長 、教官、參謀、連長、中隊長、輔導長、副連長、、軍醫官、區隊長、排 長。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0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 ;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