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海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艦艇檢驗、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 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3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

第4條
本部為執行海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 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5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海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海軍中將。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7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