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 91 年 10 月 11 日)
第3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 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