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8條
前條所稱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遺屬身分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準。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 協調由其中一人申領,不能協調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拋棄領受權 時,由其餘遺屬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