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82 年 12 月 17 日)
第9條
從業人員依本辦法認購之股票,應由本基金提撥,但得徵求民間股東同意 後,雙方依協議內容共同提撥。從業人員自願放棄認股之部分,由本基金 與民間股東按提撥比例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