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 103 年 08 月 01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