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