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本處以承辦政府機關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左:

一、土木建築工程。

二、浚渫工程。

三、特種工程。

四、國外工程。

五、環境保護工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

六、配合主體工程之水電、管線、機電、消防、空調及衛生等整體總包業 務。

七、工程機械作業及修護配件。

八、工程材料開採、加工及供應。

九、國內外投資開發。

十、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營建管理及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