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5 日)
第18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 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