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5 日)
第17條
本處及所屬國外辦事處、地區工程處、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職員之 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 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