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5 日)
第15條
本處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作業站,冠 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均兼任,所需人 員,各就編制員額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