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5 日)
第12條
本處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設各類工廠 ,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 程司、工程員、監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 ,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