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本處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護、物料倉
儲等業務,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 監工員、組
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
計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