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5 日)
第10條
本處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辦事處、 地區工程處、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左:

一、國外辦事處冠以所在國 (地) 名稱,地區工程處及施工處按地區、次 序或性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 之。 (一) 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 員、技術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 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編譯、專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管理師、 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助理監工員,並得 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 辦統計事項。 (三) 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 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四) 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工程員、監工員、保健員、組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 ,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會 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 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 組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設人事室,置主 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 辦理政風業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計、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