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 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