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3 日)
第4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 定,且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

二、在國外出生或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 子,於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前,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 日數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

三、在國外出生或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之役齡男子, 於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且屆役齡後 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前,未有返國之紀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及第三款所定未有返國之紀 錄,兼有外國國籍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出國之 情形,亦應列入。

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如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不受本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