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造具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 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 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一份本會人事室存查。

第六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經管人員應造具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 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 陳各該單位主管核定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