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 院或本會首長處理。

行政院或本會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 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