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 96 年 03 月 2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 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