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98 年 08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 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