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 92 年 04 月 02 日)
第4條
申請人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應於核驗後發還申請 人,並以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受託單位章戳代替。 受託單位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彙整後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外交郵袋轉 送本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