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 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係以取得不限單一國家或地區之合法居留資格連續十 年,且最近四年取得同一僑居地之合法工作居留資格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