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主管機關得以 申請人之僑居地有效護照、永久居留證、國籍證明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可之證明文件認定之。 前項所定文件,依僑居地法令不具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