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經由連線內 政部及外交部電腦系統取得申請人下列資料:

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資料。

二、內政部之戶籍資料。

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資料。

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護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