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在國內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並出具核准函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 支機構辦理;在國外應向駐外館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