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2條
依本條例申請獲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再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申請護照 加簽僑居身分時,得免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