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23 日)
第10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 件之一: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 。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