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主管機關 應於華僑身分證明書,載明申請人係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之事實;該證 明書之實質效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