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3條
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僑居身分加簽。

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 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 加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二項同意權或代為申請之行使,如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 一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親自代為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