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8 年 05 月 04 日)
第5條
本獎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給予獎勵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 館處)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 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依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華 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薦送本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