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3條
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外國人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應檢附下列應備文 件:

一、尋職簽證申請檢核表。

二、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

三、外國護照正、影本。

四、尋職計畫書。

五、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六、學經歷證明。

七、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八、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九、無犯罪紀錄證明。

十、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