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申請護照,及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役齡男子
已履行或免除兵役義務首次申請護照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先送內政
部或國防部派駐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人員審查後辦理:
一、國軍人員應檢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
二、替代役役男應檢附服替代役身分證明。
三、已履行或免除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應檢附退(除)役、免役、禁役證
明文件、結訓令、載明役別之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國軍人員及替代役役男之護照註記頁,應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
第一項申請人因退伍或身分變更為未具該項所定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上之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應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派
駐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人員審查後註銷,並將註記變更通知書第
二聯,交領事事務局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