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 張及下列文件:

一、設有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 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 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喪失國籍證明。

(三)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居留證件、喪失國籍證明及足資證明尚未取 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並 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