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
張及下列文件:
一、設有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
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
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喪失國籍證明。
(三)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居留證件、喪失國籍證明及足資證明尚未取
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並
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