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二、駐外館處。

三、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