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 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