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8條
第五條所定機關、機構或團體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 後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 戳記移入,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