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7條
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 門遺失護照,得以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證明文件或已辦妥 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資料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遺失護照,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 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男子年滿十四歲之日至年滿 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普通護照有新字或特字戳記者,補發之護照 效期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