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6條
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 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報主管機關核辦。

前項人員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將原持用之外交或公務護照繳還或截 角註銷。

第一項申請人如為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於換發護照時,應依尚未履行兵 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