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5條
普通護照有新字或特字戳記,經查明在當地合法居留者,得換發效期五年 以下之護照,並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

前項持照人已註銷或已符合第十八條所定申請註銷新字或特字戳記之規定 者,其換發之護照效期,得依一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