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3條
持有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外國國籍前,申 請換發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普通護照申請書。
三、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