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0條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駐外館處人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

二、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原派遣 機關視任務之需要,函請主管機關辦理。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國籍職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所屬 國際組織或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四、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 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申請換發護照:由其所屬法人、團體視政府委託事項之需要,函請主 管機關核辦。